对 艾斯本装饰 的投诉内容:
我(发包方)与贵公司(承包方)艾斯本装饰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就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街道东郊小镇第一街区 17 栋 401 室装饰装修工程签订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 ,合同总价 46,000 元 (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) 。 我方已按约支付首期工程款 16,100 元 (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) 。
然而,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,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具体如下:
1. 施工质量低劣,造成财产损坏:拆除作业粗暴,导致厨房原有瓷砖破损;合同约定的“全屋保护”措施完全缺失,致使入户门产生多处划痕。我方原有家具被随意堆放于阳台,仅用我方私人物品(如窗帘)简单覆盖,极不专业且不负任。
2. 工期无故停滞,构成预期违约: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拆除完成后,工程长期停滞,水电等主要工序迟迟未能开工。经我方多次催促,贵公司既未给出合理解释,也未提供后续施工计划,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。结合我方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的贵公司存在严重拖欠工期等不良记录,我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贵公司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。
3. 现场管理严重失控:施工人员直接向我方索取工程款项,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, 暴露出贵司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管控上的重大风险, 可能涉及违法分包,使我方对贵司的履约能力与诚信完全丧失信心。
4. 沟通渠道失效:对于我方的合理询问(如 2025 年 12 月 4 日) ,未获任何回应。贵公司怠于履行基本的通知与协作义务,进一步加剧了我方对贵公司履约能力和诚信的担忧。
综上所述,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,我方现正式通知:自本通知送达贵公司之日起,双方签订的上
述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解除。
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如下:
1. 工程款清算: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,派授权代表与我方共同核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合理价款(仅指拆除部分) 。该价款应从已支付的 16,100 元中扣除,剩余款项须在此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我方账户。
2. 损失赔偿:对于因贵司施工不当造成的瓷砖破损、入户门划痕、桌椅破损等财产损失,我方将委托第三方评估,并保留要求贵司赔偿的全部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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